田某某
劉麗枝(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
白某某
原告田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麗枝,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某,農(nóng)民。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胡志剛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麗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白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銀行轉款記錄及原被告的通話錄音為證,本院予以確認。此款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償還了2000元,余款18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白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有關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田某某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白某某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白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銀行轉款記錄及原被告的通話錄音為證,本院予以確認。此款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償還了2000元,余款18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白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有關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田某某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白某某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胡志剛
書記員: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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