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焦馬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041975********,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無業(yè),住焦作市馬村區(qū)安陽城鄉(xiāng)**村**號。2015年2月6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定和交警大隊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5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時56分許,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駕駛豫H*****號小型轎車在焦作市馬村區(qū)稅務局門前處由西向東進入文昌路時,與由西向南右轉彎行駛盧某某駕駛的無號(雅度牌)電動二輪車和浮某某駕駛的無號(七星豹牌)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盧某某、浮某某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盧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浮某某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打電話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經鑒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3.67mg/100ml。
案件發(fā)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賠償盧某某、浮某某共計10000元人民幣,取得盧某某、浮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秋葉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焦作市馬村區(qū)安陽城鄉(xiāng)**村**號;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二冊;
3、隨案移送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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