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系死者田某長子。
原告:田某某。系死者田某次子。
原告:高先容。系死者田某之妻。
原告:徐毛姑。系死者田某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寧,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湖北享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高先容、徐毛姑與被告田某某、高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田某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寧、被告高先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高先容、徐毛姑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訟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親人田某死亡造成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216980元、喪葬費21608.5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2341元、親屬處理喪事支出的誤工費1512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362441.5元,扣減兩被告已支付80000元,還要求兩被告賠付282441.5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田某某承接被告田華平房屋混凝土工程。2016年2月10日,原告近親屬田某受被告田某某的雇傭,到被告高某某房屋四樓樓面從事相關工作時,由于澆灌混凝土的機械設施倒塌,當即將原告近親屬田某從四樓打翻至一層地面。經(jīng)120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jīng)多部門調(diào)解,兩被告僅各付40000元安葬費,對于其他損失,兩被告互相推諉。現(xiàn)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近親屬田某死亡造成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216980元、喪葬費21608.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2341元、親屬處理喪事支出的誤工費1512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362441.50元??蹨p兩被告已支付80000元,還要求兩被告賠付282441.5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田某某將其私宅第四層混凝土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建筑資質(zhì)的被告田某某進行承建,被告田某某雇請包括四原告親人田某等人施工,四原告親人田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致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對于四原告親人田某死亡,由雇主被告田某某、發(fā)包人被告高某某依據(jù)過錯比例予以賠償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過程中,四原告親人田某在機械設備不能運行時去拉扯以避免其倒掉,忽視了電動機械力量,導致其隨架子掉下摔傷致死,自身有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兩被告的責任。被告田某某在承包作業(yè)過程中,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其所雇請雇員田某受傷致死,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高某某在本案中既存在選任過失,將建筑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承包資質(zhì)個人施工,同時在其私宅建設過程中,未安置包括安全網(wǎng)等在內(nèi)的安全防護設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jié)合本案實際情況,由四原告親人田某自行承擔本案15%的民事責任,被告田某某承擔50%的民事責任,被告高某某承擔35%的民事責任,兩被告對四原告因親人田某死亡傷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原告因親人田某死亡造成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216980元(11844元/年×20年)、喪葬費23660元(47320元÷2)、親屬處理喪事誤工費1512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被扶養(yǎng)人徐毛姑生活費9803元(9803元/年×5年÷5),其妻高先容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其有法定義務贍養(yǎng)人,不符合主張扶養(yǎng)人的條件,對其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合計291955元。由被告田某某按50%的比例承擔160575.50元,被告高某某按35%的比例承擔102184.25元,扣除兩被告分別已給付40000元外,被告田某某還應承擔100575.50元,被告高某某還應承擔62184.25元。經(jīng)開庭調(diào)解,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四原告田某某、田某某、高先容、徐毛姑因親人田某死亡造成各項損失共計105977.50元,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四原告田某某、田某某、高先容、徐毛姑因親人田某死亡造成各項損失共計62184.25元,被告田某某、高某某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四原告田某某、田某某、高先容、徐毛姑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2.21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856.11元,由四原告田某某、田某某、高先容、徐毛姑負擔156.11元,被告田某某負擔500元,被告高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費(郵政匯款,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備注中注明本案案號及當事人名稱)。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勛
書記員: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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