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濟南匯友建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章丘明水赭山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高作和,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湖北海風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港鎮(zhèn)孝大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黃少華,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威,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反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鼎超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環(huán)城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楊因蘭,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威,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反訴,代收法律文書。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與被告濟南匯友建工機械有限公司、湖北海風建設有限公司、湖北鼎超置業(yè)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田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5500元,依法減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邱潤清 審 判 員 李建群 人民陪審員 桂 萍
書記員: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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