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維建,肇源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大慶肇源銷售分公司,住所地肇源縣肇源鎮(zhèn)農(nóng)業(yè)銀行對過。
負責人:楊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蘭,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田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大慶肇源銷售分公司(簡稱肇源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7)黑0622民初20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田某某、被上訴人肇源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經(jīng)大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田某某的工傷為八級傷殘。2017年11月田某某在醫(yī)療保險局領(lǐng)取了藥費260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05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田某某對肇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的訴訟。一審法院應首先審查是否超過了仲裁時效。經(jīng)查,2006年9月13日,田某某發(fā)生工傷事故。2006年12月31日,田某某與肇源縣公公司合同終止。2017年10月30日,經(jīng)大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田某某依法并不享有保留勞動關(guān)系及享受傷殘津貼的待遇。因此時合同已終止,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007年11月,田某某在肇源縣醫(yī)療保險局領(lǐng)取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田某某就應該知道其取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權(quán)利受到了侵害。其最遲應于2008年12月之前申請仲裁,而其于2017年5月5日才申請仲裁,已遠遠超過了仲裁時效。而2016年12月9日雙方以“收條”形式達成的協(xié)議并不能導致仲裁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
綜上,田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肇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申請確實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其在一、二審中提供的《關(guān)于田某某工傷認定后企業(yè)停發(fā)工資的在關(guān)說明》、《關(guān)于田某某工傷善后處理的意見》并不能證實本案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故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田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周廣彬
審判員 劉振影
審判員 孫文斌
書記員: 桂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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