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田某,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fā)區(qū)景園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珉,黑龍江鳳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原審原被告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本合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均由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難以協(xié)商解決時,雙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摷s定符合上述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力?!度谫Y租賃合同》首頁中已明確標明合同簽訂地為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故原審法院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孫大宏 審 判 員 周志杰 代理審判員 馮 晶
書記員:金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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