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崇州,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譚平,湖北施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巴東縣乾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guān)鎮(zhèn)名相路新顏村五樓。
法定代表人程銀鎖,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田立,湖北硒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田崇州因與被上訴人巴東縣乾某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13)鄂巴東民初字第005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田崇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田崇州自愿申請撤回上訴,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田崇州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交納100元,由上訴人田崇州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朱華忠 審判員 李 龍 審判員 李志華
書記員:譚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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