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三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寶巖,河北張國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廊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上訴人田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1091民初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田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寶巖、被上訴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田某某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
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沒有實施對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2、上訴人只是普通施工人員,被上訴人所受損失應向工程承包人及房主主張;3、被上訴人損失是由高空墜物造成,應向建筑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主張權利;4、一審認定被上訴人損失沒有依據。
趙某某辯稱,1、不管是否是親戚關系,誰侵權就應該誰賠償。2、2萬元的修理費用當時我?guī)ьI田某某去4s店,價格也是田某某所問,票據隨時可以補開。3、并不是幾點油漆,開發(fā)區(qū)派出所的出警人員和當時所錄的視頻均為證據。4、我的車是進口車,修理費用和修理過程都很繁瑣,價格可以公開調查。5、車當時是完整的,所以田某某將車給我恢復原狀就可以,多一分賠償費用都沒有多加。
趙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在雪弗蘭4S店全車噴漆的所需費用2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4日,被告在廊坊開發(fā)區(qū)麻營村建房施工過程中將油漆灑落在路經此地的原告駕駛的蒙J×××××號雪弗來牌汽車上,并當場用稀料給予清洗。另查明,蒙J×××××號雪弗來牌汽車整車噴漆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11月14日,原告駕駛汽車途徑被告施工地點時,汽車被灑落上油漆,被告當場予以清洗。后因清洗不凈原告報警,被告當場認可灑落油漆和清洗車輛均系其所為。不予賠償的理由是其是打工的上面有老板,但庭審過程中亦未能提供“老板”及“雇主”的具體信息和情形。綜上可以認定被告為本案的侵權人,理應對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賠償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未能提出具體訴訟請求和相關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田某某賠償原告趙某某修車款2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田某某是否系侵權人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侵權主體問題,一審期間,田某某曾認可2016年11月14日,在趙某某駕駛汽車途徑田某某施工地點時,其將油漆灑落在涉案車輛上,并曾當場對涉案車輛進行清洗,田某某雖主張油漆系被風刮下來的,且其只是雇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一、二審期間,田某某既未就其主張?zhí)峁┫鄳C據,亦未提供其雇主的詳細信息,如其并非實際侵權主體,根據一般的生活習慣,其不會實施清洗等補救行為,故一審認定田某某系侵權人并無不當,在侵權主體已明確的前提下,不宜適用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在田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另行向其主張的雇主主張權利。關于趙某某所受損失問題,一審根據趙某某修理涉案車輛所花費數額,認定其損失為2萬元,二審期間,趙某某亦曾提供修理涉案車輛的增值稅發(fā)票證實其所受損失的數額,故一審認定既有事實依據,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田某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田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欣 審判員 史紀紅 審判員 李成佳
書記員: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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