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4號。
負責人:王靜,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艷玲,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寶某。
委托代理人: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艷玲、被上訴人田寶某委托代理人張志宏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原告為其車架號為LFWRKUMF6BAD23190/發(fā)動機號為1611B839899的解放牽引車(號牌號碼冀B×××××)和車架號為LMK9P4033BAK09072的魯馳半掛車(號牌號碼冀B×××××掛)在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山路北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商業(yè)保險,其中冀B×××××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04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5萬元/座*1座,冀B×××××掛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59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被保險人田寶某。2012年8月15日4時許,王富朝駕駛冀B×××××/冀B×××××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沿玉田縣大安鎮(zhèn)姚辛莊路段由北向南駛入102國道向東左轉彎時,遇代利華駕駛冀B×××××/冀B×××××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代利華受傷、車輛損壞。玉田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富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代利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代利華受傷后住院治療60天,花費醫(yī)療費129852.84元。2013年2月27日,玉田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臨床鑒定,代利華損傷程度為輕傷。2013年3月27日,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出具臨床鑒定,代利華損傷為十級傷殘,Ia值為4%,二次手術取骨折內固定物費用5000元。2012年9月17日,經(jīng)玉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冀B×××××號車車輛損失103760元。另原告支出冀B×××××號車施救費4000元、鑒定費3400元。2014年3月19日,經(jīng)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在冀B×××××掛號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田寶某車輛損失2000元;在冀B×××××/冀B×××××掛號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田寶某車損、施救費65368元;冀B×××××/冀B×××××掛號車所有人高林旭賠償田寶某車損、鑒定費、拆解費、照相費11876.6元。同日,經(jīng)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在冀B×××××掛號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代利華醫(yī)療費1萬元、護理費1110元、誤工費14000元、傷殘賠償金11313.4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1500元,合計38123.40元;在冀B×××××/冀B×××××掛號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代利華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73113元;高林旭賠償代利華醫(yī)療費1萬元、護理費1110元、誤工費14000元、傷殘賠償金11313.4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1500元,合計38123.40元。2014年4月24日,田寶某與代利華達成協(xié)議,代利華余下?lián)p失48919.84元由田寶某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田寶某與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山路北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原告田寶某要求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山路北支公司給付其保險賠償金91885.24元的主張,其中82589.04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訴事故發(fā)生于2012年8月15日,2012年9月17日,對冀B×××××號車車輛損失玉田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鑒定,原告提交的拆解費票據(jù)開票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無法證實拆解費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lián)性,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拆解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照相費票據(jù)無法證實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lián)性,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照相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代利華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36052.84元扣除三者車交強險應承擔的2萬元和三者車商業(yè)險承擔的73113元,剩余42939.84元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代利華的其他損失未超出三者車交強險賠償限額,故被告不予承擔;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扣除三者車所有人、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所承擔的71510.80元,剩余39649.20元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山路北支公司提出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應扣除三者車交強險應承擔的4000元和代利華的損失應扣除三者車交強險應承擔的部分的辯解,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采納;但提出的被告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的辯解,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雙方有上述約定,故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提出的代利華的傷情達不到IA值4%及原告本車損失鑒定數(shù)額過高的辯解,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鑒定費、施救費系確定事故損失、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提出鑒定費、施救費被告不負賠償義務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遂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田寶某保險賠償金82589.04元;二、駁回原告田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97元,由被告承擔1887元,由原告承擔210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田寶某向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本案事實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一審法院對本案損失數(shù)額及計算方法已予以論述,一審法院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亦無證據(jù)否定一審的認定,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理據(jù)不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 楊曉娣
書記員: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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