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封美全(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
王志軍
原告田某某,山西省介休市連福鎮(zhèn)東武屯村南街二巷10號。
委托代理人封美全、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北沿河36號。
負責人鄭忠,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軍,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蘇潔、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介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2014年9月30日14時10分許,山西省介休市駕駛員田某某駕駛晉K×××××晉K×××××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大貨車(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沿京昆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30KM+100M處時,因操作不規(guī)范致車輛制動系統(tǒng)熱衰現象制動不良,與前方駕駛員夏寒松駕駛蘇K×××××現代小客車尾部相撞,致蘇K×××××現代小客車又向前沖去與江蘇省駕駛人張小飛駕駛的蘇H×××××東風大貨車尾部相撞,致蘇H×××××東風大貨車向前又與江蘇省駕駛人徐林駕駛蘇H×××××東風車尾部相撞,又與河北省邢臺市駕駛人鄭世忠駕駛晉A×××××大客車碰撞,造成5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23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間1390000005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夏寒松、張小飛、徐林、鄭世忠無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為此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拆驗費等損失共計26713元。
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車輛損失沒有依據,原告田某某與我公司沒有簽訂相應的保險合同,我公司對其損失不承擔責任,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田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夏寒松、張小飛、徐林、鄭世忠無責任。原告車輛投保時,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套用他人名義為原告辦理保險,實際車主應為田某某,有承保業(yè)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證實,故原告田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其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確定為9013元,有經保監(jiān)會批準的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為證,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公估報告的相關證據,也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應按公估報告確定的數額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系為施救車輛、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損失確定如下:車輛損失9013元、施救費15800元、公估費900元、拆驗費1000元,合計2671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晉K×××××晉K×××××掛實際車主為田某某,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該車在事故中負全責,原告車輛損失在車損險限額內,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應全額支付原告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賠付給原告田某某人民幣267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收取23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田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夏寒松、張小飛、徐林、鄭世忠無責任。原告車輛投保時,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套用他人名義為原告辦理保險,實際車主應為田某某,有承保業(yè)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證實,故原告田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其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確定為9013元,有經保監(jiān)會批準的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為證,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公估報告的相關證據,也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應按公估報告確定的數額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系為施救車輛、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損失確定如下:車輛損失9013元、施救費15800元、公估費900元、拆驗費1000元,合計2671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晉K×××××晉K×××××掛實際車主為田某某,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該車在事故中負全責,原告車輛損失在車損險限額內,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應全額支付原告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賠付給原告田某某人民幣267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收取23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介休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志強
書記員:楊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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