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
高利軍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楊立納(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李志華,男,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利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單維紅,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93595998-9。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委托代理人:楊立納,女,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高利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鳳俠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華,被告高利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楊立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人身損害,被告高利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田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高利軍承擔70%事故責任、原告田某某承擔3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高利軍為其所有冀B1A519號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依據(jù)被告高利軍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高利軍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田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8344.94元(醫(yī)療費53601.84元+鑒定檢查費143.1元+二次手術費4000元+伙食補助費6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田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18886.51元(護理費3502.5元+2451.65+誤工費66346.36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410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10000元;原告田某某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事故損失為41462.02元(59231.45元(58344.94元-10000元+118886.51元-110000元+鑒定費2000元)×70%],未超過1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41462.02元。原告田某某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1A519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范圍,被告高利軍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被告高利軍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600元,原告應予返還。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1A519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1462.02元,合計人民幣161462.0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原告田某某返還被告高利軍墊付款人民幣26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2元,減半收取621元,由被告高利軍承擔435元,原告田某某承擔1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人身損害,被告高利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田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高利軍承擔70%事故責任、原告田某某承擔3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高利軍為其所有冀B1A519號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依據(jù)被告高利軍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高利軍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田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8344.94元(醫(yī)療費53601.84元+鑒定檢查費143.1元+二次手術費4000元+伙食補助費6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田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18886.51元(護理費3502.5元+2451.65+誤工費66346.36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410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10000元;原告田某某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事故損失為41462.02元(59231.45元(58344.94元-10000元+118886.51元-110000元+鑒定費2000元)×70%],未超過1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41462.02元。原告田某某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1A519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范圍,被告高利軍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被告高利軍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600元,原告應予返還。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1A519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1462.02元,合計人民幣161462.0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原告田某某返還被告高利軍墊付款人民幣26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2元,減半收取621元,由被告高利軍承擔435元,原告田某某承擔186元。
審判長:韋鳳俠
書記員:吳海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