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長征,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李某某。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張尚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田某某申請撤回了對被告張尚兵的起訴。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后,由審判員李小祥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燕、熊群英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長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條并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向原告田某某借款5萬元,并在借條上注明有“約定于2013年5月30日還款”及“否則,自愿按每天2%承擔經(jīng)濟損失”等內(nèi)容,張尚兵在該借條擔保人處簽名提供了擔保。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逾期后,經(jīng)原告田某某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借條等經(jīng)審查屬實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田某某借款,雙方之間已形成了明確的借貸關系。原告田某某在訴訟中申請撤回了對擔保人張尚兵的起訴,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置,本院依法照準。被告李某某借款后經(jīng)原告田某某多次催要拖欠不還的行為有失信用,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雙方約定的逾期還款違約金雖然過高,但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從逾期還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保護。故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并計付逾期利息的訴請,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quán)利。據(jù)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75元,公告費650元,共計18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175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小祥 人民陪審員 熊群英 人民陪審員 張 燕
書記員: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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