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黃志強(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
李樹軍
劉某某
原告田某某,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務農。
原告李樹軍,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務農。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志強,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務農。
原告田某某、李樹軍與被告劉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樹軍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志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庭審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敝?guī)定,本案可由本院按照普通民事訴訟受理。
本案中,被告雇傭二原告為其從事中央空調安裝工作,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在勞務合同結束后,被告應當及時向二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在未能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被告分別為二原告出具欠條,表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及自起訴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工資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李樹軍工資10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之規(guī)定,本案可由本院按照普通民事訴訟受理。
本案中,被告雇傭二原告為其從事中央空調安裝工作,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在勞務合同結束后,被告應當及時向二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在未能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被告分別為二原告出具欠條,表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及自起訴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工資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李樹軍工資10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朱進軍
審判員:劉芳
書記員: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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