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雷,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黃河路阿爾卡迪亞新儒苑1號樓1單元09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韓志升,公司總經(jīng)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志升,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運河區(qū)。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河北東方偉業(yè)(孟村)律師事務所律師。
田某上訴請求:1、撤銷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2866號民事判決,將本案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承攬的裝飾裝修工程實際施工人。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上訴人承攬了大美藝術館、滄州市第一幼兒園等15項裝飾裝修工程,并將該裝飾裝修工程交由上訴人實際履行,上訴人履行了施工義務,并進行了墊資。以上裝飾裝修工程均已交付,并實際使用。2016年10月17日左右,經(jīng)雙方對賬,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對賬清單兩份:確定上訴人15項裝飾裝修工程款總計281.7萬元,余115.82萬未付。時至今日,被上訴人累計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174.88萬,尚欠106.82萬。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是被上訴人與發(fā)包人簽訂的裝飾裝修承攬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被上訴人沒有向發(fā)包人履行合同義務,全部是由上訴人實際施工履行。現(xiàn)15項裝飾裝修工程均已交付使用,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履行剩余工程款付款義務。另,對賬清單落款日期是2016年10月17日,距離上訴人一審訴訟時超過一年之久,根據(jù)生活常識,上訴人確實無法記起被上訴人將對賬清單交給上訴人的具體時間。一審上訴人的主觀猜測性陳述,不能作為證據(jù),否認被上訴人在對賬清單上蓋章的事實。被上訴人單位公章由其正常保管使用,沒有遺失記錄,辦公場所沒有不正常進入失竊的報案記錄,應依法對被上訴人在對賬清單上蓋章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再者,一審法院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己經(jīng)查明,被上訴人將其承攬的裝飾裝修工程交由上訴人實際施工,被上訴人與發(fā)包人之間的承攬合同及實際工程造價內(nèi)容等由被上訴人持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nèi)容不利于證據(jù)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北簧显V人未將其持有的上述相關證據(jù)提交法院,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對該事實,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確有錯誤?,F(xiàn)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裁判。被上訴人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韓志升口頭答辯稱,此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田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15.82萬元,并支付從起訴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自2014年至2016年原告田某與被告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關系,被告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的一部分裝飾工程交由原告田某施工隊進行施工,雙方也進行了款項結算。本案原告田某即持有被告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7日加蓋公章的兩張對賬清單起訴被告給付其拖欠施工款115.82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二被告當庭認為即使公章是真實的,也系原告偷蓋公章,為此申請鑒定。經(jīng)原告申請和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津中慧(2018)文書鑒定第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兩張對賬清單上的公章系被告公司公章,鑒定費17000元。又查明,被告韓志升系被告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15日16點31分被告韓志升駕駛自有的冀J×××××轎車與朋友去保定出差,并入住保定市賓館,賓館名稱國際俱樂部,房間號457。賓館出具的查詢信息顯示退房時間為2016年10月17日21點49分。庭審中被告韓志升自認實際退房時間要早,其回到滄州河間高速口時間為2016年10月17日18點17分。一審法院認為,依據(jù)民訴法解釋第108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該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本案原告田某針對兩份欠款對賬清單蓋章時間、地點明確陳述稱:是在2016年10月17日下午由韓志升通知其本人去的泰大國際四樓天明意尚公司辦公室,忘了是電話通知還是微信通知,大概下午5點見面之后給了我兩張單子,我看了沒異議,聊了一會兒天就走了。二被告認為原告虛假訴訟,經(jīng)司法鑒定兩張對賬單上的公章確系被告公司公章,因此是原告偷蓋公章,并提交2016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來回保定出差住宿及過往高速的證據(jù),證明在2016年10月17日下午6點17分才在河間高速北出口下高速。原告雖質證有異議,但未在一審法院所指明的期限內(nèi)提交相反證據(jù),故一審法院對二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相關事實予以認定,同時也認定原告憑兩張對賬單所主張的被告欠款事實真?zhèn)尾幻?,證據(jù)不足,應予駁回,同時原告應承擔被告支付的鑒定費。另外,一審法院認為,由于原、被告之前確實存在工程施工業(yè)務關系,原告可另外組織證據(jù)向被告主張,也基于前述分析,被告主張原告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此案應移送公安的請求,一審法院亦不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田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612元、鑒定費17000元,由原告田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證人證言、施工照片及施工圖紙,擬證明工程完全由田某完成并且已經(jīng)投入使用。被上訴人質證后,對照片和圖紙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通過照片無法反映發(fā)包人是被上訴人,也無法反映施工人是上訴人。證人證言無法證明上訴人一、二審所要求的工程款數(shù)額,證人想要證明的目的與本案上訴人的訴求沒有關聯(lián)性。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同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田某因與被上訴人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韓志升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2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該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模瑧斦J定該事實不存在。該規(guī)定確立了認定待證事實高度蓋然性的特點,同時又動搖了自由心證的適用。本案上訴人田某向被上訴人主張工程款并提供相應證據(jù),被上訴人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韓志升提供反駁證據(jù),雙方均適用前述規(guī)定。本案對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原審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駁回上訴人田某的上訴請求正確。同時,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尚達不到按虛假訴訟罪刑事移送的標準,被上訴人滄州天明意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韓志升可根據(jù)掌握的證據(jù)向公安機關提出進一步偵查要求。上訴人田某在二審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被上訴人對此不予同意,且證人證言不屬于新證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準許。綜上,田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4413元,由上訴人田某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友僧
審判員 穆慶偉
審判員 余志剛
書記員:蔡一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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