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呂某某。被告湖北華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縣巴河沿河街**號。法定代表人余朝鵬,該公司經理。被告湖北卓達生態(tài)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新一路。法定代表人高華,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道雄,蘄春縣橫車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呂某某、湖北華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卓達生態(tài)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田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6070元,減半收取計3035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文勝
書記員:陳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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