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平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岳,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甘某某與被告何平元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以原被告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甘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37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陳紅軍 審判員 馮海飛 審判員 蔡 波
書記員:周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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