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德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
本院在審理原告甘德群訴被告余某某、汪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甘德群的撤訴請求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甘德群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15元,減半收取857.50元,由原告甘德群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羅 青
書記員:王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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