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書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廣福,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書軍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甄書闊甄某某與被告趙書軍趙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甄書闊甄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廣福、被告趙書軍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苗永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甄書闊甄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對案涉房屋的膠質頂的質量缺陷狀況及程度、質量缺陷原因、質量缺陷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予以鑒定,后于2016年7月22日撤回鑒定申請。事實和理由:2015年春季,原告在自家院落內建設北屋5間和一門樓(門樓和北屋相連接)。原告將此建筑物的膠質頂委托給被告承建,約定由被告負責提供膠質頂建材,工程價款6500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將膠質頂修建完畢,原告于當日支付價款6500元。后原告發(fā)現膠質頂有漏雨現象,無法正常居住,遂找被告要求解決漏雨問題,遭被告搪塞。無奈之下,原告只能自行解決,但需支出代價50000余元,故被告負有賠償原告損失的義務。
本院認為,被告曾于2015年6月為原告承建房屋膠質頂工程,工程所用材料全部由原告購買,被告僅負責施工,建成后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曾向本院申請對案涉房屋的膠質頂的質量缺陷狀況及程度、質量缺陷原因、質量缺陷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予以鑒定,后撤回申請。且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房屋漏雨的問題系被告施工的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甄書闊甄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甄書闊甄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世鈞 人民陪審員 朱興明 人民陪審員 張連保
書記員:張建敏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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