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甕旭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紅茹,定州市北城區(qū)勝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紅茹,定州市北城區(qū)勝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上訴人):孟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蘭,河北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甕旭波、劉某某申請再審稱,原二審判決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只是辦案人的個人推斷,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后,被申請人并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雙方的借款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申請再審人也沒有收到被申請人的款。庭審中被申請人提供的證人王某說通過王某給申請人匯的款,就是被中請人的款,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并且證人王某是定州電銎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銎田公司)的出納,王平以自己的名義給申請再審人轉款與被申請人無關,是申請人與王某的個人關系,不能作為被申請人借款給申請再審人款的證據。申請人與王某之間還有其它業(yè)務往來,甕小梅轉給李園園賬戶10萬元錢與申清再審人無關,是甕小梅與李園園的業(yè)務往來,與被申請人無關,并不能作為被申請人的證據,另外二名證人的證言更是不能作為被申請人主張債權的證據。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證明,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申請人孟曉莉主張申請人向其借款并要求申請人還款,孟曉莉不僅提供了借貸雙方所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而且就借款事實提供了轉賬記錄,盡管轉賬記錄登記的賬戶名是王某,但系孟曉莉委托王某以其戶名轉賬至申請人賬戶,受委托人王某作為本案的證人亦出庭作證予以證實其代孟曉莉轉賬的事實,不僅如此,申請人通過其女賬戶和李園園賬戶向孟支付了l0萬元的利息,證人劉某和張某也出庭證實,孟曉莉在借款到期后,曾委托劉某和張某催要借款的事實和申請人承諾償還孟曉莉借款的事實,以上事實和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借貸法律事實的客觀存在。而申請人否認借款的存在,但二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王某轉賬至其賬戶的款項與本案沒有關聯,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與王某有其他債權債務或其他業(yè)務往來,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二審判決申請人償還孟曉莉借款本息,并無不當。綜上,甕旭波、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申請人甕旭波、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孟曉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終35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駁回甕旭波、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京山
審判員 牛世紅
審判員 習 靜
書記員:崔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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