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某(保定)生物藥業(yè)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工業(yè)區(qū)騰飛路793號。
法定代表人:朱秀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禮寬,天津云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原告瑞某(保定)生物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藥業(yè))與被告王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某藥業(y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禮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某藥業(yè)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544717.21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銷售員,從事原告公司藥品銷售工作,并且由被告自行收回貨款。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在職期間將收回的貨款未如實向公司上交,2015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總計欠原告貨款544717.21元,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暫時不能一次性償還,在2015年12月31日還清。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償還欠交的貨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將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回收的貨款544717.21元據(jù)為已有,于法無據(jù),屬不當?shù)美瑧獙⑷〉玫牟划斃娣颠€原告。綜上所述,原告瑞某藥業(yè)要求被告王某某返還544717.2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返還給原告瑞某(保定)生物藥業(yè)有限公司貨款544717.21元,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立安 審 判 員 陳同法 人民陪審員 牛同剛
書記員: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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