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齊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黎俊,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漢洪,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王齊某向本院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755號民事判決;2、改判王齊某支付黃某某合伙期間的債務履行款77045元;3、請求法院對王齊某和黃某某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依法清算。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王齊某應承擔合伙期間債務15萬元,并判決王齊某向黃某某支付合伙期間債務10萬元,系事實認定錯誤。1.黃某某墊付合伙期間執(zhí)行款274091.83元,根據(jù)《合伙協(xié)議》約定,王齊某應承擔50%,即137045.915元,李漢洪入伙時已經(jīng)向黃某某支付5萬元,王齊某支付1萬元,實際只應支付黃某某77045元。2.2015年8月23日,黃某某、李漢洪、王齊某簽訂三方協(xié)議書,約定李漢洪首次支付的20萬元中15萬元支付給黃某某,但該約定只是王齊某先期支付黃某某15萬元用以處理債務,并不代表王齊某同意承擔15萬債務。雙方合伙期間還有其他債務沒有處理,一審判決以此認定王齊某應承擔的債務為15萬元,系認定事實錯誤。3.一審認定三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為附條件生效協(xié)議,因條件不成就而不生效,一審判決根據(jù)《協(xié)議書》直接認定王齊某應承擔合伙期間債務15萬元錯誤。二,本案涉及王齊某與黃某某合伙期間債務承擔,合伙尚未清算,請求依法進行清算。被上訴人黃某某、李漢洪在法定期間內(nèi)均沒有提交答辯狀。黃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齊某、李漢洪返還我墊付的執(zhí)行款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計算)。2、由王齊某、李漢洪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0月,黃某某與王齊某合伙在十堰市張灣區(qū)呂家溝經(jīng)營垃圾中轉站及勃基工貿(mào)公司。2015年8月23日,黃某某、王齊某、李漢洪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按協(xié)議約定,王齊某退出與黃某某的合伙,黃某某同意王齊某將所持合伙股份作價80萬元轉讓給李漢洪。李漢洪首次支付20萬元,王齊某同意由李漢洪直接向黃某某支付15萬元,用于解決合伙期間拖欠案外人馬國林、余榮才、時萬軍的工資及費用等問題,另5萬元支付給王齊某,余款60萬元在兩年內(nèi)付清。若李漢洪在2017年8月30日不能付清余款60萬元,王齊某將李漢洪首付的20萬元退還給李漢洪,李漢洪退出合伙。以上《協(xié)議書》簽定后,李漢洪向黃某某支付了5萬元,向王齊某支付了5萬元,依協(xié)議約定還應向黃某某支付的10萬元尚未支付。李漢洪應于2017年8月30日向王齊某支付的轉讓款60萬元尚未支付。黃某某要求王齊某、李漢洪支付10萬元未果,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另查明,黃某某與王齊某合伙期間拖欠案外人馬國林、余榮才、時萬軍工程款未付,黃某某用房和車抵償了以上合伙期間的債務共計274091.83元。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的當庭陳述,可以認定黃某某與王齊某系合伙關系,王齊某應對退出合伙期之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黃某某在清償合伙期間的債務后有權向王齊某追償。依據(jù)黃某某提交的王齊某、李漢洪、黃某某三人于2016年6月21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2015年8月30日之前所欠工人工資、材料款項均由王齊某承擔,李漢洪將應支付給王齊某的合伙股份轉讓款15萬元直接支付給黃某某,僅是替王齊某履行承擔合伙期間債務的代付義務,李漢洪無承擔黃某某與王齊某合伙期間債務的責任。依據(jù)《協(xié)議書》的約定,李漢洪在2017年8月30日未向王齊某付清剩余的轉讓款60萬元,王齊某有權將李漢洪支付的20萬元退還給李漢洪,李漢洪退出黃某某與王齊某的合伙,亦即若李漢洪未在2017年8月30日前將應付的合伙股份轉讓款60萬元付清,則王齊某不再將合伙份額轉讓給李漢洪,李漢洪未加入黃某某與王齊某的合伙,王齊某屬附條件的退出與黃某某的合伙,李漢洪屬附條件的加入黃某某與王齊某的合伙,協(xié)議所附條件未成就,王齊某退伙、李漢洪入伙均不生效,李漢洪對合伙期間的債務亦不應清償責任,故黃某某訴請的10萬元應由王齊某承擔償付責任,李漢洪不承擔償付責任。按照《協(xié)議書》的約定,王齊某應承擔的合伙期間的債務為15萬元,雙方并未約定利息,故黃某某訴請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王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黃某某支付合伙期間的債務履行款10萬元。二、駁回黃某某對李漢洪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60元減半收取1630元,由黃某某負擔538元,王齊某負擔1092元。本院二審期間,黃某某提交了《合伙協(xié)議》、清算資料、《十堰市張灣區(qū)紅衛(wèi)街道辦事處文件》等證據(jù)材料復印件,以證實其與王齊某的合伙經(jīng)過清算。本院在二審庭審中組織雙方進行了質(zhì)證。二審查明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上訴人王齊某因與被上訴人黃某某、李漢洪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7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齊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黎俊、被上訴人黃某某、李漢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齊某與黃某某為合伙關系,雙方均無異議。2015年8月23日,黃某某、王齊某、李漢洪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李漢洪支付王齊某80萬元以取得王齊某的合伙份額,該協(xié)議同時確定王齊某應支付黃某某15萬元(分攤黃某某償還的合伙債務)。因此,該協(xié)議既是王齊某、李漢洪之間轉讓合伙份額的協(xié)議,也是黃某某與王齊某之間對合伙債務分擔的協(xié)議。王齊某上訴稱,合伙未經(jīng)清算,但2015年8月23日三方簽訂《協(xié)議書》后,合伙事務并未進行經(jīng)營,合伙債務也沒有發(fā)生變化,雖然王齊某與李漢洪之間轉讓合伙份額的協(xié)議沒有履行,但不能據(jù)此推翻王齊某與黃某某之間的合伙債務分擔的約定,《協(xié)議書》中王齊某與黃某某對合伙債務分擔的約定仍然有效。王齊某請求法院對合伙進行清算,但其并不能提交清算材料,對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王齊某認為其本人只應當支付黃某某77045元,但并不能提供證據(jù)進行支持,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王齊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260元,由王齊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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