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明珠花園C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曙光,河北興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苑鐵良
書記員:張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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