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五原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7)內0821民初3861號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現(xiàn)住五原縣。公民身份號碼×××。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志榮,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五原縣。公民身份號碼×××。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臨河區(qū)新華西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劉國華,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福聰,男,系該公司工作人員。原告王某與被告杜某某、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杜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福聰?sh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3880.06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08月27日20時00分許,杜某某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東街中逵漁具店門前處,左轉彎過程中,與由東向西行駛王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及車上乘員周俊強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傷人事故。經巴彥淖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原大隊處理,認定杜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周俊強無責任。杜某某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在保險期間,故應在保險限額內給付保險金。2017年08月27日,原告因傷在五原縣醫(yī)院門診支出費用539元(包括第二次住院期間10元),第一次住院12天伙食補助費1200元,醫(yī)療費7378.77元。2017年09月12日,原告因傷情需要轉院到內蒙古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住院7天進行治療,支出費用39546.13元,伙食補助費700元,住院期間在門診支出66元。2017年09月19日,原告因傷又在五原縣醫(yī)院住院49天進行治療。支出醫(yī)療費用10661.7元,伙食補助費4900元。因同一起事故中的周俊強的醫(yī)療費為22159.17元,二人共計87110.77元,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456.21元,不足部分57535.39元仍應按70%的比例賠償40274.77元。共計賠償醫(yī)療費47730.98元。發(fā)生事故后杜某某已付28040.47元。保險公司仍應賠償19690.51元。原告評定為十級傷殘,故殘疾賠償金6595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誤工費19570.24元(誤工時間184天,每天106.36元,原告系在隆興昌鎮(zhèn)打零工)、護理費7232.48元、評定傷殘支出交通費180元、鑒定費990元。因同案中周俊強的傷殘賠償金為98777.2元,故交強險賠償王某54478.81元,不足部分42443.91元,被告仍應賠償70%即29710.74元;原告一直在城里務工的,所以按居民服務業(yè)主張。傷殘鑒定支出鑒定費990元,支出交通費180元。杜某某辯稱,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我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發(fā)生后,我給原告王某支付醫(yī)療等費用共28040.47元由保險公司給我返還。這些都該保險公司承擔。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合理的損失,鑒定費不承擔,交通費不認可,交通費是鑒定傷殘的間接費用,所以不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評定傷殘支出過路費120元,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不予認可。經審查,原告主張評定傷殘駕車支出過路費180元超出合理范圍,其交通費用應參照客車價格予以考慮,因此交通費用本院酌定為90元;關于誤工期計算。原告主張誤工按184天計算,經審查,從2017年8月27日受傷之日至2018年2月24日傷殘確定前一日原告的誤工天數(shù)為181天,原告主張184天誤工無法律依據,其誤工時間應按181天計算;關于傷殘鑒定費,原告主張賠償因傷殘鑒定支出鑒定費990元,經審查,該費用為原告鑒定傷殘的實際支出,且系為查明原告?zhèn)麣埑潭榷С龅谋匾?、合理的費用;其余損失雙方均無異議。另,事故中另一傷者周俊強也在本院另案訴訟,其各項損失總計為120866.37元。經核算,王某的各項合理損失應為:醫(yī)療費58191.6元,伙食補助費68天6800元,護理費7232.48元(68天×106.36元'cc歟?,残疾赔偿?65950元(32975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誤工費19251.16元(181天×106.36元'cc歟?,交通?90元,傷殘鑒定費990元,總計161505.24元。被告杜某某已給付28040.47元。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杜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原告的各項損失應先由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按70%承擔賠償責任;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因本事故中的另一傷者周俊強也在本院另案訴訟,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賠償數(shù)額。杜某某已給付28040.47元應從賠償總數(shù)中予以核減。傷殘鑒定費是為查明傷殘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所述,原告王某的各項合理損失161505.24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醫(yī)療項下按比例賠償7460.8元{王某的醫(yī)療項下?lián)p失64991.6元÷87110.77元(王某醫(yī)療項下?lián)p失64991.6元+周俊強醫(yī)療項下?lián)p失22119.17元)×醫(yī)療責任限額10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傷殘項下按比例賠償54370.87元{王某傷殘項下?lián)p失96513.64元÷195260.84元(王某傷殘項下?lián)p失96513.64元+周俊強傷殘項下?lián)p失元98747.2)×傷殘責任限額110000元};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共賠償61831.67元,其余99673.57元仍由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70%承擔賠償為69771.5元,總計由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賠償131603.17元,核減杜某某已給付28040.47元,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實際應賠償原告103562.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103562.7元;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78元,減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王某負擔4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負擔118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燕 嘯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書記員 郝文良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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