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黨員,中專文化,退休職工,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原告張保江配偶。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黨員,大學文化,教師,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原告張保江大兒媳。原告:馬江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黨員,大學文化,醫(yī)生,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原告張保江二兒媳。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保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黨員,大專文化,退休干部,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原告:張保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黨員,大專文化,退休干部,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被告:王蘇婷(追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高中文化,退休,現(xiàn)住沙河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延忠、趙雪楠,河北領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鋼鐵路東、團結(jié)路北天合嘉園(燕云臺)小區(qū)31號樓3單元10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03077482087A。法定代表人:郝侃,系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愛國,系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原告王某某、郭某、馬江紅、張保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郝某某、王蘇婷共同償還王某某借款63.4萬元,并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約定的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郝某某、王蘇婷共同償還王某某借款20萬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約定的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郝某某、王蘇婷共同償還郭某借款20萬元,并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約定的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郝某某、王蘇婷共同償還馬江紅借款17萬元,并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約定的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郝某某、王蘇婷共同償還馬江紅借款19萬元,并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約定的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郝某某、王蘇婷共同償還張保江借款11萬元,并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約定的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四原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同事和朋友關(guān)系,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18日,兩年多時間,被告因需資金向四原告借款六次,每次借款均出具一張借條,并由銀澤投資有限公司蓋章?lián)?,約定借款期限均是一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不等,六次借款共計1504000元,還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六筆借款到期后均已超期一年之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被告郝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提交答辯狀,亦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被告王蘇婷辯稱,一、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以下三點為認定標準:第一,借款事實發(fā)生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第二,經(jīng)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產(chǎn)、生活。涉案六筆借款的借款人均為郝某某,借條也均系郝某某個人所簽,答辯人對該六筆借款均不知情,因此涉案六筆借款均非答辯人與郝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涉案借款金額總計1504000元,雖然該借款發(fā)生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但所涉金額巨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涉案的六筆借款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涉案借款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涉案借款郝某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不能證明,則不能認定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綜上,本案所涉?zhèn)鶆諡楹履衬硞€人債務,答辯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不應將答辯人列為被告。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辯稱,答辯人對本案的擔保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保證期間有異議。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quán)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北景笇儆谖醇s定保證期間的連帶責任保證,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王某某的保證期間分別為2016年10月18日-2017年4月18日和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1日,對被答辯人郭某的保證期間為2016年8月26日-2017年2月26日,對被答辯人馬江紅的保證期間分別為2016年6月18日-2016年12月18日和2016年8月20日-2017年2月20日,對被答辯人張保江的保證期間為2015年12月11日-2016年6月11日,在上述期間,被答辯人均未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jīng)免除,被答辯人的起訴日期為2017年9月19日,此時早已超過了答辯人的保證期間。綜上,答辯人的保證期間已過,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4年12月11日,被告郝某某(借款人)、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擔保人)與原告張保江(出借人)簽訂《借條》一份,載明郝某某借到張保江1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借款利率為年20%,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郝某某(借款人)、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擔保人)與原告馬江紅(出借人)分別于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21日簽訂《借條》,分別載明郝某某借到馬江紅170,000元、19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為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借款利率分別為年15%、年20%,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均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2015年8月26日,被告郝某某(借款人)、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擔保人)與原告郭某(出借人)簽訂《借條》一份,載明郝某某借到郭某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借款利率為年20%,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2015年7月1日,被告郝某某(借款人)、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擔保人)與原告王某某(出借人)簽訂《借條》一份,載明郝某某借到王某某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借款利率為年20%,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2015年10月18日,被告郝某某(借款人)、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擔保人)與原告王某某(出借人)簽訂《借條》一份,載明郝某某借到王某某63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為年20%,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王某某庭審中主張2015年10月18日簽訂的《借條》634,000元是由通過原告張保江的賬戶(2015年10月17日24,400元、2015年8月18日60,000元)及張俊英的賬戶(2014年8月18日450,000元)向被告郝某某的指定賬戶三筆轉(zhuǎn)賬數(shù)額及一年利息重新簽訂的《借條》。2.原告王某某庭審時主張被告郝某某通過丈夫張保江賬戶已給付其利息共6,7000元,具體還款時間及數(shù)額為2016年2月6日22,000元、2017年1月26日20,000元、2017年3月29日10,000元、2017年4月28日1,5000元;被告王蘇婷對原告王某某此主張不予認可。原告郭某自認被告郝某某于2017年春節(jié)期間已給付其利息20,000元。原告馬江紅自認被告郝某某于2017年春節(jié)期間已給付其利息20,000元。被告郝某某與被告王蘇婷系夫妻關(guān)系。3.原告方證人王某的證言及原告提交的王保中、劉月花的證明材料因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交的李修權(quán)的證明材料因其證明材料中未明確其曾向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主張權(quán)利的時間且原告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明材料不予采納。
原告王某某、郭某、馬江紅、張保江與被告郝某某、王蘇婷、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張保江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王某某、郭某、馬江紅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保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蘇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延忠、趙雪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愛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郝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guān)系存在的證據(jù)。本案中,原告張保江主張被告郝某某向其借款110,000元,有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條》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郝某某之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依法成立,被告郝某某依法應償還原告張保江借款本金110,000元。因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限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1日,約定借款利率為年20%,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張保江主張被告郝某某自2014年12月11日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馬江紅主張被告郝某某分別向其借款170,000元和190,000元,有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條及部分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為證,因原告馬江紅自認被告郝某某于2017年春節(jié)期間已給付其利息20,000元,根據(jù)先付息后付本的交易習慣,故被告郝某某依法應償還原告馬江紅借款本金170,000元和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本金17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6月18起按年利率15%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借款本金19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8月21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且扣除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20,000元利息)。原告郭某主張被告郝某某向其借款200,000元,有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條為證,因原告郭某自認被告郝某某于2017年春節(jié)期間已給付其利息20,000元,根據(jù)先付息后付本的交易習慣,故被告郝某某依法應償還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5年8月26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扣除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20,000元利息)。因原告王某某向被告郝某某提供借款時多是通過其丈夫張保江的賬戶進行的轉(zhuǎn)賬,故本院對于原告主張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6,7000元利息是給付原告王某某的借款利息予以采信。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郝某某分別向其借款200,000元和借款634,000元,有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條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為證,根據(jù)先付息后付本的交易習慣,故被告郝某某依法應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本金634,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7月1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借款本金634,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10月18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且扣除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67,000元利息)?!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quán)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quán)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庭審中主張被告郝某某向其借款部分用于其女兒購買房產(chǎn)的首付款及主張部分借款是以被告王蘇婷及被告之子的名義所借,被告王蘇婷對本案借款沒有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本案借款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本案借款數(shù)額超過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王蘇婷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條》中約定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對借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本案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曾向保證人主張過權(quán)利,且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對訴訟時效提出抗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邢臺銀澤投資有限公司對原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因其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故本院對此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郝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適用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保江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二、被告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馬江紅借款本金170,000元和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本金17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6月18起按年利率15%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借款本金19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8月21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且扣除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20,000元利息)。三、被告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5年8月26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扣除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20,000元利息)。四、被告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本金634,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7月1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借款本金634,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10月18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且扣除被告郝某某已給付的67,000元利息)。五、駁回原告王某某、郭某、馬江紅、張保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4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郝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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