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偉,河北中京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磁縣。
被告:王某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無極縣正無路西段路南無極西路146號。
負責人:郝運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會娟,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悟與被告宋某某、王某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悟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偉,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會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王某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2016年5月15日,在石家莊××小區(qū)內××樓前,被告宋某某駕駛冀A×××××號小型轎車倒車時與步行的王某悟發(fā)生碰撞,致車輛受損,王某悟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裕華區(qū)交警認定,宋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悟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就診,經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原告住院期間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計住院16天。冀A×××××號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王某曉名下。冀A×××××號車在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投保交保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016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作出(2016)冀0108民初3277號民事調解書,確定“一、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46500元(不含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已墊付的10000元);二、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曉4500元”。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已經按照調解書實際履行。經本院委托,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7年3月6日作出冀醫(yī)法鑒[2017]臨鑒字第85號鑒定意見書,認定王某悟的傷殘等級屬九級。原告支付鑒定費1600元。
本院對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
此事故經裕華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悟無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車已在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對因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責任賠償限額內先行向原告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仍不足的再由被告宋某某賠償。被告王某曉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平安保險無極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11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1152元;
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悟鑒定費16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悟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4元,減半收取372元,由被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偉彬
書記員:劉澤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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