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風(fēng)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委托代理人:譚波,湖北荊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澧縣。被告:唐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澧縣。被告:黃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風(fēng)華與被告肖某某、唐莉莉、黃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向被告原告肖某某、唐莉莉無法送達文書,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肖某某、唐莉莉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風(fēng)華撤回對被告肖某某、唐莉莉起訴。
審判長 江 詠
審判員 易超美
審判員 陶業(yè)龍
書記員:夏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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