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鹿泉區(qū)。
委托代理人:許先蕊,河北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淮陽縣。
被告:郭月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太康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彭某某、郭月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王某代理人許先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彭某某、郭月中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三被告合伙承包了由河北四方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位于鹿泉區(qū)的“月容和莊”項目部分施工工程。2014年至2015年期間,因施工需要,三被告與原告協(xié)商確定由原告為其提供泡沫板。原告按約定分期將泡沫板運至項目施工地點并交付給被告,被告使用后卻一直拖欠貨款未付,累計欠款54520元,原告多次討要被告未付。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欠款54400元。
以上事實有被告簽字的收貨票據(jù)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三被告欠原告泡沫板款54520元,由被告簽字的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向主要給付54400元,是行使自身權(quán)利,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劉某、彭某某、郭月中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泡沫板款54400元,三被告互付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8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占軍
書記員:霍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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