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長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華金,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王長遠與被告陳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長遠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銷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長遠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長遠撤銷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審判員 熊波
書記員: 劉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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