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長江,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慶夫、熊錦全,黑龍江廣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孫曉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王長江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齊齊哈爾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終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王長江申請再審稱,其本人超期換證并不是無證駕駛。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車管所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但該條規(guī)定僅為車管所應當在履行駕駛證的程序之后才注銷駕駛證,并未規(guī)定駕駛證直接注銷。申請人持有的駕駛證車管所并未履行注銷程序,也未告知申請人駕駛證被注銷。申請人雖超期換證,但不必然導致駕駛證被注銷,故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不屬于無證駕駛。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本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依據(jù)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正在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機動車駕駛?cè)顺^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cè)藚⒓拥缆方煌ò踩伞⒎ㄒ?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的規(guī)定,本案中,王長江所持駕駛證有效期至2012年2月17日,其駕駛證最遲被注銷期限為2013年2月17日,本案事故發(fā)生于2015年1月13日,其駕駛證已經(jīng)屬于依法被注銷的范圍且依法不能恢復駕駛資格,一、二審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王長江為無證駕駛正確。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長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長江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鑫 代理審判員 王 璽 代理審判員 呂慶華
書記員: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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