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松,河北京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愛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王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
原審被告:王三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
原審被告:王愛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
原審被告:許瑞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許鳳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許鳳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許明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楊貴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楊貴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原審被告:楊秀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上訴人黃某某、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春花、王愛平、原審被告王煥、王三愛、王愛心、楊貴霞、楊貴芳、楊秀華、許鳳芝、許鳳芹、許瑞福、許明福共有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黃某某、上訴人王某某、黃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松,被上訴人王春花、王愛平,原審被告王煥、王三愛、王愛心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許鳳芝、許鳳芹、許瑞福、許明福、楊貴霞、楊貴芳、楊秀華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黃某某上訴請求:要求依法改判上訴人分得部分遺產(chǎn)或者發(fā)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王肥的房產(chǎn)現(xiàn)在早已經(jīng)不存在,只剩下空的宅基地。宅基地不是遺產(chǎn),也不可以作為遺產(chǎn)由兩被上訴人繼承,應當由村委會收回。一審判決未查明事實,認定王肥的宅基地上還有房屋是錯誤的。2、一審法院認可了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認為上訴人對高丫、王肥二人生前進行了生活上的照顧,卻以上訴人沒有對二人長期照顧為由認定上訴人沒有繼承權,這是前后矛盾。
王春花辯稱,1、王肥的房產(chǎn)存在,可以繼承,上訴人夫婦長期霸占遺產(chǎn),侵害了王春花的繼承權。2、二上訴人對高丫、王肥只是偶爾照顧,不能分得遺產(chǎn)。
王愛平辯稱,王肥的房產(chǎn)確實不存在了,高丫、王肥平日的生活大多是我照顧,死后也是我和王某某、黃某某辦理的喪事。同意上訴人的意見。
王愛心述稱,王春花是跟我長大的,王春花工作后一直照顧我母親高丫和我哥哥王肥。我母親失去自理能力后是我們姐妹幾個輪流照顧;我哥哥王肥有自理能力,也能打工掙錢。王肥的三間房子存在。王某某、黃某某夫婦沒有照顧我母親,高丫、王肥的喪事是姐妹幾個共同出錢辦的。
王三愛述稱,高丫、王肥是我們姐妹輪流每家10天的照顧,王春花嫁在本村主要由她照顧高丫和王肥,幾個女兒給糧給錢也照顧,王肥的房產(chǎn)存在,有幫大哥的錄像證明。同意王春花的意見。
王煥述稱,同意王三愛、王愛心的意見。
原審被告許鳳芝、許鳳芹、許瑞福、許明福、楊貴霞、楊貴芳、楊秀華未提交陳述意見。
王春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繼承兩處房產(chǎn)的應得份額。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展舉、高丫夫婦生前有兩個兒子(王肥、王鐵僧)、六個女兒(王晴、王煥、王三愛、王愛連、王愛心、王愛平)。王肥沒有子女。王晴2004年死亡,有四名子女即許瑞福、許明福、許鳳枝、許鳳芹。王愛連1996年死亡,有三名子女即楊秀華、楊貴霞、楊貴芳。第三人王某某、黃某某系王展舉、高丫的侄子、侄媳。原告王春花系王鐵僧之女。王春花年幼喪父,母親改嫁,與奶奶高丫和大伯父王肥共同居住20余年,三人在公安戶籍登記中是一戶。高丫于2010年11月7日去世,王肥2011年11月7日去世。高丫、王肥在束城鎮(zhèn)××××村有遺產(chǎn)房屋各一處?,F(xiàn)由第三人王某某、黃某某管理及控制。王春花主張在高丫、王肥去世之前曾承諾將房產(chǎn)作為遺產(chǎn)贈送給王春花,當時王春花的姑姑們在場都同意,所以將房產(chǎn)證給了王春花。到庭的被告對此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主張高丫、王肥去世后,遺產(chǎn)一直都由原告管理并使用。2015年初王某某(即本案第三人)不讓原告進兩處院子,原告要求繼承房產(chǎn),所以訴訟時效應從2015年春天算起,至今不滿二年。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是2016年5月23日,但王春花早在2014年9月24日就向該院遞交過起訴狀,要求確認兩處房產(chǎn)的所有權,該院委托當?shù)孛裾{組織調解未果。王春花又向新聞媒體尋求幫助,河北電視臺農(nóng)民頻道曾在2014年12月24日“幫大哥”欄目有過報道。再結合原告的當庭表述,應認定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2、王肥的遺產(chǎn)情況。王肥的宅基地上仍留有房屋,雖然破舊,但仍然屬于遺產(chǎn)范圍。3、被告王愛平主張自己對于照顧高丫、王肥,付出較多,對于二人的遺產(chǎn),認為自己應分得百分之七十。被告王愛平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4、關于第三人王某某、黃某某應否分得遺產(chǎn)的問題。通過本案各方當事人的當庭表述,可以認定第三人對高丫、王肥進行了生活上的照顧。高丫有多名子女及眾多孫輩,不能僅憑村委會的證明就排除了眾人對高丫、王肥履行贍養(yǎng)義務;原告王春花與高丫、王肥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更不能否認原告王春花對奶奶高丫、大伯王肥的贍養(yǎng)義務。綜上,應認定第三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以分得遺產(chǎn)的情況。本案所涉及的兩處房屋是高丫、王肥的遺產(chǎn)。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高丫的遺產(chǎn)應由其八個子女繼續(xù),但其中三個(王春花之父、王愛連、王晴)已經(jīng)先于其去世,高丫的遺產(chǎn)由其在世的五個子女(王煥、王三愛、王愛心、王愛平、包括王肥(2011年去世)),及已先于其死亡的三個子女的直系晚輩子女,包括王春花、許瑞福、許明福、許鳳枝、許鳳芹、楊秀華、楊貴霞、楊貴芳,發(fā)生代位繼承。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在世的五個子女包括王肥各分得1/8,代位繼承的各方各分得1/8。其中王煥、王三愛、王愛心表示將繼承份額贈予原告王春花;王晴、王愛連的子女均表示將自己的份額贈予原告王春花。則高丫的遺產(chǎn)由原告王春花占6/8,王肥占1/8,王愛平占1/8。王肥的遺產(chǎn)包括自己的房屋及自母親那里繼承來的1/8,如何繼承:王肥無子女,遺產(chǎn)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繼承,其在世的姐妹有四人(即王煥、王三愛、王愛心、王愛平),其他已過世的兄弟姐妹(王鐵僧、王晴、王愛連)的直系子女,并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因為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王肥沒有子女,王肥已去世的三個兄弟姐妹的子女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所以說王肥的遺產(chǎn)只能由四人(王煥、王愛心、王愛平、王三愛)有繼承權。綜上,高丫的房屋原告享有6/8+(1/8乘以3/4)=27/32的份額。王愛平享有5/32的份額。王肥的房屋原告享有3/4的份額。王愛平享有1/4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jīng)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扶助義務。具體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1、不僅應當從生活上進行照顧,而且在經(jīng)濟上也給予生活費、醫(yī)療費等。2、生活上與老人共同生活。3、贍養(yǎng)老人具有長期性、經(jīng)常性。不論是生活上的照料,還是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必須是經(jīng)常的、長期的,偶爾的幾次給錢、做幾回飯、看望幾次,只能視為對老人有過幫助,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綜上,不能認定第三人王某某、黃某某對高丫、王肥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對其要求分得遺產(chǎn)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一、高丫的遺產(chǎn)房屋一處由原告王春花享有27/32的份額,由被告王愛平享有5/32的份額。二、王肥的遺產(chǎn)房屋一處由原告王春花享有3/4的份額,由被告王愛平享有1/4的份額。三、第三人王某某、黃某某對高丫、王肥的遺產(chǎn)沒有繼承權。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春花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為證實其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河間市束城鎮(zhèn)××××村村民委員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證明一份;2、王肥房屋所在空基照片8張,用以證明王肥的宅基上沒有房產(chǎn)。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除一審認定的事實外,還查明,王肥宅基上原建有房屋,2014年12月24日河北電視臺農(nóng)民頻道“幫大哥”欄目報道時,現(xiàn)場錄像可見當時建有房屋。
本院認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王肥于2011年11月7日去世,至2014年12月24日河北電視臺農(nóng)民頻道“幫大哥”欄目錄制節(jié)目時,王肥的房產(chǎn)尚且存在;黃某某、王某某提交的束城鎮(zhèn)××××村村民委員的證明中稱“王肥的宅基地成為空地已30年之久”,明顯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王肥的遺產(chǎn)有房屋一處并依法繼承,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使該房屋由于其他原因現(xiàn)已不存在,則該宅基地應否收回,也應依法由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處理,黃某某、王某某無權主張。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jīng)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扶助義務。本案中,高丫有多名子女及眾多孫輩,王肥有多名同胞姐妹,且王春花與高丫、王肥共同生活多年,均對高丫、王肥盡了贍養(yǎng)義務。黃某某、王某某主張其對高丫、王肥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扶助義務,證據(jù)不足,其要求分得部分遺產(chǎn)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黃某某、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黃某某、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盼書 審判員 任俊杰 審判員 孫景蘭
書記員:馬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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