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勾慧澤(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
及文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澤,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及文某。
王某某與及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清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萬元,被告稱一年內償還,但至今沒有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未付。
故要求被告給付借款2萬元。
被告及文某未提出答辯。
本院認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答辯,也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2萬元,有原告提交的給被告打款回單一份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及文某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答辯,也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2萬元,有原告提交的給被告打款回單一份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及文某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劉清成
書記員: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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