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寧某。
委托代理人馮桃生,石家莊市井陘新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青。
被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長蘆大道徐官屯西側(cè)54幢。
法定代表人李永恒,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解放中路大禮拜寺東側(cè)。
代表人劉志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國,常元元,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寧某與被告田某青、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寧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桃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國、常元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青、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死者寧忠昌,男,生于1966年2月7日,身份證號××,系黑龍江省七合河市茄子河區(qū)東風街道十一委1組人。原告王某某系死者寧忠昌的妻子,原告寧某系死者寧忠昌與原告王某某的女兒。
2015年10月18日22時16分許,寧忠昌駕駛黑F×××××歐曼重型廂式貨車(該車的實際車主為趙廣鑫,登記車主為烏蘭浩特市佳馨運輸公司伊春分公司),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行駛至329KM+550M處時,在第一行車道與田某青駕駛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的冀J×××××、冀J×××××掛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冀J×××××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追尾相撞,造成黑F×××××貨車駕駛?cè)藢幹也劳觥⒊塑嚾粟w廣鑫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了冀公高交認字[2015]第13980272015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寧忠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青負次要責任,趙廣鑫無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
原告稱該事故給其造成了死亡賠償金24141元/年×20年=482820元(原告提供了勃利縣城西街道學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和勃利縣陽光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七合河市茄子河區(qū)新富街道辦事處新富街道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鄰居趙洪斌、司曉龍、段鳳霞的證明,馬鵬飛和寧某的結(jié)婚證,馬鵬飛的房產(chǎn)證及購房買賣協(xié)議書,以此證明原告王某某和丈夫?qū)幹也?013年11月份開始,一塊與女兒寧某、女婿馬鵬飛共同居住生活在勃利縣城西街道學府社區(qū),寧忠昌是在2004年領取了A2駕駛證,并長期從事運輸業(yè),要求按河北省2015年度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6239元/年÷2=23119.5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誤工費10000元(原告家距離事故發(fā)生地路途遙遠,原告及其家屬為辦理寧忠昌的喪葬事宜、處理事故支付了該費用,并提供了部分出租車發(fā)票)、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原告稱該事故致寧忠昌死亡,給其帶來了沉重的精神打擊,故主張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565939.50元,并主張除交強險賠付的110000元外,剩余455939.5元的按30%計算即136781.85元,共計246781.85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原告提供的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shù)淖C據(jù)不認可;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未出庭作證,不采信;對居委會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對其關聯(lián)性無異議;原告主張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請求法院酌定。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提出撤回對被告趙廣鑫、烏蘭浩特市佳馨運輸公司伊春分公司起訴的申請,本院已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保險單、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戶口注銷證明、證明、房產(chǎn)證復印件、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戶口資料、交通費票據(jù)等證實。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72015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寧忠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青負次要責任,趙廣鑫無責任。田某青、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未到庭陳述其與肇事車輛的關系,但作為登記車主的被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應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肇事司機的被告田某青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確定寧忠昌生前的經(jīng)常居住地為勃利縣城、其從事的工作為司機的事實,其經(jīng)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其死亡賠償金可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為24141元/年×20年=482820元。原告主張的喪葬費23119.5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該事故的發(fā)生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主張,符合實際情況,應予支持。為處理寧忠昌賓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原告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誤工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該費用為8000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563939.5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給原告王某某、寧某110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根據(jù)當事人在此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寧忠昌承擔70%的責任,田某青承擔30%的責任。被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尚應賠償給原告王某某、寧某(563939.5元-110000元)×30%=13618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王某某、寧某136181元,其共應賠付原告王某某、寧某246181元。原告王某某、寧某應自負322321.5元,就此原告可向其雇主另行主張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賠付給原告王某某、寧某24618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06元,減半收取2553元,法院專遞費350元,共計2903元,由原告王某某、寧某負擔203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負擔8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志霞
書記員:梁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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