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岺,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黃海興縣。
委托代理人:孫偉昌,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冰,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金偉,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山東省鄒城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光河路56號。
負責人:任玉宏,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久令,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仙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金岺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69335.5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10時40分,被告劉金偉駕駛魯H×××××號車在黃辛線14KM+300M處停車起步左轉彎調頭時,與沿黃辛線由南向北行駛的王興中駕車相撞,造成王興中乘車人王金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劉金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興中及乘車人王金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金岺在黃驊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無骨折脫位型頸部脊髓損傷,發(fā)育性頸椎管狹窄、頭部外傷伴閉合性損傷,多發(fā)軟組織損傷等。經鑒定原告的頸部損傷為十級傷殘。
另查:被告劉金偉駕駛魯H×××××號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劉金偉。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予以確認的原告損失有:
醫(yī)藥費6803.33元。(依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醫(yī)藥費收據予以確認)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27日,依據住院病歷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存在掛床情況,但未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護理費3888元。(依據原告的傷情,原告住院期間支持其由一人護理,標準按河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44元/日計算27日)
四、誤工費5418元。(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從事住宿餐飲業(yè),按照行業(yè)工資標準32959元/年計算,誤工期限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支持其誤工60日)
五、傷殘賠償金22102元。(依據鑒定報告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未預交鑒定人員出庭費用,應視為放棄鑒定人員出庭申請,鑒定報告系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被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報告存在瑕疵,故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為農村居民,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依據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年計算20年)
六、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142.21元。(原告母親劉淑娥,1934年出生,扶養(yǎng)年限為5年,原告提交了妻子董金嶺的殘疾證,證明其視力為一級盲,需要他人扶養(yǎng),董金嶺1961年出生,扶養(yǎng)年限為20年,扶養(yǎng)費標準按照河北省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023元/年計算)
七、鑒定費400元。(該費用系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予支持)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參照原告在事故中的責任,本院酌定)
九、交通費500元。(法院酌定)
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故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共計54953.54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劉金偉駕駛的魯H×××××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在魯H×××××號車所投交強險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賠付原告9503.33元,在傷殘賠償項下賠付原告45450.21元。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賠付原告后,被告劉金偉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劉金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到庭舉證、質證、答辯等相關訴訟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在魯H×××××號車所投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付原告王金岺各項損失共計54953.5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后,被告劉金偉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三、駁回原告王金岺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7元,由原告承擔6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承擔7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仙
書記員: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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