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輝,黃驊市渤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
原告王金城訴被告劉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金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金城的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至本金還清日。2、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8月16日二被告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款證明一份,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按月息2分計算利息。二被告借款后,失去聯(lián)系,至今未償還本金、未支付利息。
被告劉某某、李某某缺席無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王金城與劉某某系同學關系,自2016年3月17日劉某某多次向王金城借款并多次還款,至2016年8月16日,劉某某尚欠王金城借款本金50000元未還。2016年8月16日,劉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為王金城出具借款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劉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借王金城現(xiàn)金伍萬元,50000元,用期6個月,2016年8月16日到2017年2月15日歸還,月利息2分,每月16日打息,借款人:劉某某、李某某,2016年8月16日。”出具該借據(jù)后,劉某某、李某某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
關于利息,王金城主張以借款本金5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2分計算,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借款還清日止。
上述事實,有王金城當庭陳述及王金城提交的借款證明、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劉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欠王金城借款5萬元未還,有王金城當庭陳述及借款證明、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jù)證實,本院應予確認。劉某某、李某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構成違約。王金城主張劉某某、李某某返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約定的月利率2%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劉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王金城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上述款項,匯至本院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00元,均由被告劉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海榮
人民陪審員 曹森如
人民陪審員 王吉臣
書記員: 范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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