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麗燕,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和當庭陳述意見,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2月1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款30,000.00元的借條一份,書面約定按月息2分計算利息,未約定還款時間。2013年8月13日,被告楊某某再次向原告王某某出具30,000.00元的借條一份,書面約定按月息4分計算利息,未約定還款時間。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還款,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證書一份,承諾2015年年底將向原告償還部分欠款。被告償還利息7,000.00元后余款未還。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41,700.00元(暫算至2016年3月1日);被告繼續(xù)承擔上述借款直至還清時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還款承諾,上述借款的訴訟時效應自此時開始重新計算。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民間借貸的利息不應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應計為41,720.00元(2012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7,000.00元,實際應付利息為34,720.00元。原告訴請的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00元,利息34,720.00元(計算至2016年2月29日,之后另計),合計94,72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33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34.00元,被告楊某某負擔2,200.00元(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帳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長 李 婷 審判員 阮良成 審判員 周小娟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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