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泊頭市。(未到庭)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帥,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泊頭市,系上訴人王某某之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泊頭分公司。負責人:呂永勝,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麗萍,河北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事實和理由:一、案件經過:2008年上訴人與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簽訂購房合同。2009年2月28日,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交付使用商品房,出具了《河北省泊頭市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見附件1)、《移交書》(見附件2)。上訴人按合同約定及開發(fā)商的要求付清了樓款及其他款項(見附件3),付清了物業(yè)等相關費用。簽署了物業(yè)管理前期服務協(xié)議,并領取了鑰匙,正式入住。至此,雙方買賣交易完成,購房合同履行完畢。2011年8月4日,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呂永勝在已經交房2年6個月后,以欠樓款不還為由將棲園小區(qū)216戶業(yè)主(包括上訴人)起訴至泊頭市人民法院。此案轟動泊頭市,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泊頭市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長達2個月、共20余次開庭審理。因在審理過程中,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暴露出大量售樓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審理結果: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撤訴。2017年6月,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呂永勝又以同樣的理由將上訴人及其他40余名業(yè)主訴至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8日,上訴人收到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要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房屋面積差款5718元及案件受理費50元。二、上訴理由:(一)、原判決混淆“約定面積”和“房屋交付使用面積”的概念,判決錯誤。1.概念:簽訂買賣合同時,本小區(qū)樓房均未蓋好,未測繪、未驗收,合同中的面積稱為“約定面積”。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屋交付面積應該是驗收合格后的實際賣出面積。2.法律依據:(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房屋通過竣工驗收后方可交付業(yè)主入住。(2)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3)根據《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暫行辦法》(冀建法[2008]601號文件)第七條第四款,沒有測繪成果不能出具商品房的驗收報告,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4)根據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出具的《河北省泊頭市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移交書》、住房交付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上訴人購買的商品房建筑面積112平方米(見附件)。(5)根據《棲園小區(qū)入伙手續(xù)書》,(2009年2月)“已付清樓款及其他款項”,出具單位:河北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泊頭分公司財務部,簽章名稱:河北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泊頭分公司財務專用章。根據以上證據,1.本套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為2009年2月,根據法律規(guī)定,該房屋應該在此日期已經完成了包括房屋測繪、驗收之內的所有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或程序。本套商品房《河北省泊頭市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上的面積就是房屋交付面積,不是合同約定面積。2.根據《棲園小區(qū)入伙手續(xù)書》證明,上訴人已經按房屋交付面積付清所有房款。與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已經互相履行完所有合同約定條款,合同履行完畢。(二)、在《房管局測繪大隊測繪報告》方面,對我方提供的法律證據一律未予采信,對被上訴人(開發(fā)商)提供的非法證據全部予以采信,依據非法證據進行了錯誤判決。1.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律師及起訴狀稱:房產面積唯一來源為開發(fā)商提供的《房管局測繪大隊測繪報告》,提供的房屋面積均為房管局測繪大隊的測繪數據,測繪文件上為房管局測繪大隊的公章,在棲園小區(qū)業(yè)主要求提供房管局測繪大隊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測繪資質時,對方拿不出房管局測繪大隊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合法有效的測繪資質。2.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對重要證據房管局測繪大隊出具的《房管局測繪大隊測繪報告》的描述為:“原告(開發(fā)商)出示的關于被告房屋面積的測繪報告,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泊頭市精誠房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所制作,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根據我們了解,房管局測繪大隊2009年8月5日已經沒有測繪資質,也沒有出具測繪報告的能力。測繪報告是測繪技術報告,必須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并蓋公章,其他任何單位蓋章都是違法的。3.試問:本小區(qū)如果由泊頭市精誠測繪有限公司測繪,且泊頭市精誠測繪有限公司有相關資質,為何該公司不出具報告,卻由沒有資質的房管局測繪大隊出具報告。根據以上證據,泊頭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證據作為判決依據,判決是錯誤的。(三)、關于訴訟時效方面,判決錯誤。依據:1、訴訟時效的期間及開發(fā)商催要款問題:住房交付使用日期:根據河北省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省泊頭市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移交書》,住房交付使用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見附件)。起訴日期:2011年8月4日,開發(fā)商首次對我們216戶業(yè)主起訴。依據以上證據,住房交付使用2年5個月以后,開發(fā)商才開始起訴。另外,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8月4日期間內,開發(fā)商從未對上訴人催要該款。根據以上分析,該案已經遠遠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錯誤。2.催要證據方面:在所有開庭審理中,河北省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均未提供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8月4日期間內一直催要該款的證據。(四)、上訴人提供的建設部88號令是重要證據,且原告認可,可泊頭市人民法院在關于面積的判決意見、測繪資格判決意見及訴訟時效的判決意見中均未予采信。導致判決錯誤。1.根據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泊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提供建設部88號令佐證自己的主張。原告(開發(fā)商)對該文件認可,但不認可被告(我方)的證明目的”,說明泊頭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部第88號《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應當執(zhí)行;同時被上訴人也認可該法律依據。2.在泊頭市人民法院意見及判決中,對該案極為重要的該法律文件未予采信,不但意見及判決中未予提及,判決結果也未按該法律文件判決,因此,該案屬未依法進行判決,造成判決錯誤。三、訴訟請求:綜上所述,我方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鑒于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1民初1702號判決書中的判決錯誤,請求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2)鑒于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所提供的證據表明原測繪報告涉嫌造假,我們對原測繪報告結果提出質疑,要求由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出資,由棲園小區(qū)業(yè)主重新聘請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公司對小區(qū)所有房產的建筑面積重新進行測繪。(3)訴訟所有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答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第五條明確寫明了面積差的處理方式?,F(xiàn)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房屋產權面積已經產權部門依法登記,其產權面積不僅有測繪報告,還有一審法院依法在產權部門調取的上訴人爭議房屋產權登記面積。上訴人應當按照產權登部門的登記面積及合同約定交付面積差的價款履行義務。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補交房屋面積差價款5858元,并自2011年8月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給付延期付款違約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7年10月30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開發(fā)的位于棲園小區(qū)的6號樓5單元702室,合同約定該商品房建筑面積為112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1660元,地下室面積為6.71平方米,單價每平米700元。如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承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該房屋于2009年2月28日交付。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所簽購房合同予以證實。關于補交房價款5718元的數額依據,原告主張,原告交付于被告的房屋面積大于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實際面積為115.75平方米,超出3.75平方米,按不超過預售面積3%(3.36平方米)計算,被告應當補交5577.60元。原告交付的地下室面積為7.11平方米,大于約定面積0.40平方米,按不超過預售面積3%(0.20平方米)計算,被告應補交原告140.91元,被告應實際補交5718.51元。原告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產局測繪報告及涉案房屋產權面積登記證明、泊頭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所關于辦理棲園小區(qū)1-9號樓產權登記證明的說明、(2014)泊民初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書、泊頭法院對泊頭市精誠房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劉冬的詢問筆錄及泊頭市精誠房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測繪資質證書為據。另原告提交2012年4月10日泊頭市人民法院撤訴裁定書、2014年4月9日泊頭市人民法院受理訴前調解案件登記本,證明原告訴求未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原、被告均應依照合同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房屋交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一致時的結算辦法,雙方應依該約定進行價款結算。原告主張的房屋面積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泊頭市精誠房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測繪,報泊頭市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審核后登記,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被告應補交房屋面積差額款5718元,其計算依據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延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因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原告該項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抗辯的權利,其應承擔相應對已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河北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泊頭分公司房屋面積差價款5718元,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中聯(lián)泊頭分公司提交了(2017)冀09民終7163、7165號兩份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就本案爭議事項,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王某某質證稱:對該兩份判決書沒有異議,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作出了與上述民事判決截然相反的判決,該兩份民事判決書沒有生效證明,無法確認是否已生效,該兩份民事判決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對一審案卷中由泊頭市住建局2017年6月16日出具查詢證明,上訴人質證認為:該查詢證明中顯示的數據是依據測繪大隊所載明的數據,因測繪大隊沒有資質,故此該證據沒有合法性;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該證據沒有異議,該數據就是各上訴人房證上所載明的面積。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泊頭市人民法院(2011)泊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該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被上訴人撤回起訴,該民事裁定書的作出時間為2012年5月10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北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泊頭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帥與被上訴人中聯(lián)房地產泊頭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莉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王某某應否給付被上訴人中聯(lián)泊頭分公司房屋面積差價款。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王某某與中聯(lián)泊頭分公司之間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上述合同第五條約定:“……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fā)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1種方式進行處理。1、雙方自行約定:詳見合同附件四第一條?!奔矗?。(2)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3)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根據中聯(lián)泊頭分公司一審期間提交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書,以及2017年6月16日泊頭市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出具的查詢證明所載明的王某某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已超出了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面積:被上訴人交付的房屋實際面積為115.75平方米,超出約定面積3.75平方米;被上訴人交付的地下室面積為7.11平方米,大于約定面積0.40平方米。王某某應當依照上述合同的相關約定補足房屋面積差價款。本案房屋面積測繪發(fā)生在王某某入住棲園小區(qū)之后,王某某主張既然《棲園小區(qū)入伙手續(xù)書》中已有“已付清樓款及其它款項”的內容,那么就充分說明雙方已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履行完畢,與上述客觀事實不符且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相悖,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王某某主張本案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因權利人提起訴訟等情形而中斷。本案被上訴人在2009年8月5日收到測繪結果報告時才知道上訴人房屋的測繪面積,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后被上訴人于2011年8月4日提起訴訟,在被上訴人于2012年5月7日提出撤訴申請后,一審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裁定準許撤訴,2014年4月9日在一審法院立案訴前調解。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谏鲜鍪聦嵑屠碛?,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令王某某依照合同約定給付中聯(lián)泊頭分公司房屋面積差價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衛(wèi)東
審判員 范秉華
審判員 張友僧
審判員 穆慶偉
審判員 高 娜
書記員: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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