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平
郭榮(河北馮增書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中誠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趙君榮
原告王某平。
委托代理人郭榮,河北馮增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中誠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建設北大街179號匯金大廈1201。
法定代表人李考中,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君榮,該公司法務。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平訴被告石某某中誠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平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石某某中誠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石某某中誠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建中
書記員: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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