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亞蘭,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被告:趙會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玉霞,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楊曉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趙會僧、第三人楊曉晴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亞蘭、被告趙某某、被告趙會僧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玉霞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楊曉晴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停止執(zhí)行,解除對第三人楊曉晴名下銀行賬戶62×××71的凍結,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王某某幫助王某某經營東里文奶牛場,原告王某某將購買種牛的款項從自己的賬戶打入第三人賬戶,用于購買育肥種牛,此款不屬于第三人所有。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與當事人結婚,婚后第三人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收入原告王某某與當事人沒有任何經濟往來,應退還原告的購??睢<词官F院認定此款為第三人所有,此款也應為第三人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歸還原告王某某的財產,且第三人與程振雷于2015年7月分居,后協議離婚,第三人對程振雷的此筆債務毫不知情,程振雷也未將此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解除對第三人楊曉晴名下銀行賬戶62×××71的凍結,綜上,請依法判準我的如上請求。
被告趙某某、趙會僧辯稱,原告訴訟不屬實,執(zhí)行標的為楊曉晴個人財產,二原告對執(zhí)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故應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楊曉晴未作陳述。
本院對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提交的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2015)河民初字第3696號民事判決書、離婚協議,本院認為,以上證據均不能證實第三人楊曉晴不是共同債務人,故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關于(2016)冀0984民初160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該判決書是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確認了楊曉晴是共同債務人,故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關于河間市進松家庭農場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某銀行明細,本院認為,其不能充分證實王某某打入第三人楊曉晴銀行卡的款項是購買育肥種牛的款項,故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關于結婚證、村委會證明,本院認為,該證明與楊曉晴是否有收入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并結合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程振雷與第三人楊曉晴于2016年4月12日協議離婚,2016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6冀0984民初160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程振雷、楊曉晴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趙某某、趙會僧貨款15萬元。2017年2月14日,楊曉晴與王某某登記結婚。趙某某、趙會僧申請執(zhí)行后,本院依法凍結了楊曉晴名下銀行賬戶62×××71的存款,王某某、王某某以“凍結的存款是經營奶牛場,用于購買育肥種牛的款,此款不屬于第三人所有”提出執(zhí)行異議。本院依法作出2018冀0984執(zhí)異14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異議請求,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不服該執(zhí)行異議裁定,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第三人楊曉晴作為2016冀0984民初1608號案件的共同債務人,有義務全面履行已生效文書確認的法律義務,故趙某某、趙會僧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作為被執(zhí)行人楊曉晴名下的存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主張:凍結的楊曉晴名下賬戶62×××71的款項,不屬于第三人所有,是用于購買育肥種牛的款項,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另外,楊曉晴名下賬戶62×××71的款項,是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存款,應為其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某應占有其存款一半的份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王某某占有已凍結的第三人楊曉晴名下銀行賬戶62×××71存款一半的份額。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國海
審判員 唐月明
審判員 劉春景
書記員: 張琳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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