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住湖北省紅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志國,湖北弘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培,湖北弘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廟山開發(fā)區(qū)兩湖大道廟山管委會。
法定代表人:袁榮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男,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志國、張培培,被告榮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榮形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3313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入職到被告處工作,月平均工資5800元。由于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工資,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出具下欠工資金額為33136元的欠條一張?,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公司下欠原告王某某工資33136元有欠條證實,且被告榮某公司予以認可,雙方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成立,被告榮某公司依法應(yīng)負清償責(zé)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判決如下:
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下欠工資款33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費628元,減半收取314元,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燕紅
書記員:王雅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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