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孫玉鵬(河北錦廈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玉鵬,河北錦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友、被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玉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和周某某的答辯意見,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某某占有本案爭議房屋是否構成對王某某的侵權?周某某是否應停止侵權、排除妨害、將爭議房屋歸還給王某某并賠償其損失998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條 ?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北景钢校跄衬撑c租賃房屋的產(chǎn)權人邯鄲市第一服裝廠簽訂租賃合同時,周某某正在使用該房屋,王某某與邯鄲市第一服裝廠簽訂合同后,作為出租人的邯鄲市第一服裝廠并未向王某某履行交付租賃房屋的義務,而作為承租人的王某某因出租人未履行交付租賃物的合同義務,應認定其并未取得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王某某作為承租人在出租人邯鄲市第一服裝廠不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時依據(jù)租賃合同直接向周某某主張權利,于法無據(jù)。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75元,由王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jù)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和周某某的答辯意見,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某某占有本案爭議房屋是否構成對王某某的侵權?周某某是否應停止侵權、排除妨害、將爭議房屋歸還給王某某并賠償其損失998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條 ?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本案中,王某某與租賃房屋的產(chǎn)權人邯鄲市第一服裝廠簽訂租賃合同時,周某某正在使用該房屋,王某某與邯鄲市第一服裝廠簽訂合同后,作為出租人的邯鄲市第一服裝廠并未向王某某履行交付租賃房屋的義務,而作為承租人的王某某因出租人未履行交付租賃物的合同義務,應認定其并未取得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王某某作為承租人在出租人邯鄲市第一服裝廠不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時依據(jù)租賃合同直接向周某某主張權利,于法無據(jù)。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75元,由王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筠
審判員:張侖
審判員:馬靜
書記員:張翠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