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某某
邊泊杰(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任全(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農(nóng)民。
原告王某某,農(nóng)民。
上述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邊泊杰,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任全,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農(nóng)民。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被告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邊泊杰、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全、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已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王某某受讓該機動車后并未依法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二原告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因被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某分別承擔二原告損失30%的賠償責任。肇事車輛雖登記在被告張某某名下,但該車已轉讓并交付給被告王某某,故被告張某某不再承擔二原告的賠償責任。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28546.32元,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收費收據(jù)、病例、診斷證明書及用藥明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住院2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X24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按其主張的10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為130天,誤工費為13000元(100元/天X130天),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32324元,因原告王某某身體構成九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按20%計算,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賠償標準按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河北省2013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年純收入8081元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因原告王某某傷殘評定為九級,結合損害對原告今后生活的影響及當?shù)氐纳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鑒定費,因原告未提出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定原告王某某損失為:醫(yī)療費28546.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誤工費13000元、殘疾賠償金323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85070.32元。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12495.23元,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收費收據(jù)、病例、診斷證明書及用藥明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住院1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50元/天X11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按其主張的10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為116天,誤工費為11600元(100元/天X116天),有原告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6162元,因原告身體構成十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按10%計算,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賠償標準按原告主張的河北省2013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年純收入8081元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因原告王某某傷殘評定為十級,結合損害對原告今后生活的影響及當?shù)氐纳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鑒定費,因原告未提出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定原告王某某損失為:醫(yī)療費12495.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誤工費11600元、殘疾賠償金161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45807.23元。
綜上,本院認定二原告的損失合計:醫(yī)療費4104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誤工費24600元、殘疾賠償金48486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以上共計130877.55元。上述損失中醫(yī)療費4104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共計42791.55元,屬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已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10000元,故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王某某10000元。二原告的殘疾賠償金48486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誤工費24600元,共計88086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故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二原告8808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32791.55元(42791.55元-10000元),由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即賠償二原告9837元(32791.55元X30%)。綜上,被告王某某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二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二原告88086元,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賠償二原告9837元,共計107923元。因被告王某某已墊付醫(yī)療費13000元,且原告予以認可,故被告王某某賠償二原告共計94923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492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張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3元,由原告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擔603元,被告王某某承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已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王某某受讓該機動車后并未依法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二原告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因被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某分別承擔二原告損失30%的賠償責任。肇事車輛雖登記在被告張某某名下,但該車已轉讓并交付給被告王某某,故被告張某某不再承擔二原告的賠償責任。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28546.32元,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收費收據(jù)、病例、診斷證明書及用藥明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住院2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X24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按其主張的10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為130天,誤工費為13000元(100元/天X130天),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32324元,因原告王某某身體構成九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按20%計算,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賠償標準按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河北省2013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年純收入8081元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因原告王某某傷殘評定為九級,結合損害對原告今后生活的影響及當?shù)氐纳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鑒定費,因原告未提出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定原告王某某損失為:醫(yī)療費28546.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誤工費13000元、殘疾賠償金323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85070.32元。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12495.23元,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收費收據(jù)、病例、診斷證明書及用藥明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住院1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50元/天X11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按其主張的10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為116天,誤工費為11600元(100元/天X116天),有原告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6162元,因原告身體構成十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按10%計算,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賠償標準按原告主張的河北省2013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年純收入8081元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因原告王某某傷殘評定為十級,結合損害對原告今后生活的影響及當?shù)氐纳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鑒定費,因原告未提出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定原告王某某損失為:醫(yī)療費12495.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誤工費11600元、殘疾賠償金161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45807.23元。
綜上,本院認定二原告的損失合計:醫(yī)療費4104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誤工費24600元、殘疾賠償金48486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以上共計130877.55元。上述損失中醫(yī)療費4104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共計42791.55元,屬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已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10000元,故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王某某10000元。二原告的殘疾賠償金48486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誤工費24600元,共計88086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故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二原告8808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32791.55元(42791.55元-10000元),由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即賠償二原告9837元(32791.55元X30%)。綜上,被告王某某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二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二原告88086元,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賠償二原告9837元,共計107923元。因被告王某某已墊付醫(yī)療費13000元,且原告予以認可,故被告王某某賠償二原告共計94923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492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張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3元,由原告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擔603元,被告王某某承擔2000元。
審判長:王艷
審判員:田亞輝
審判員:宋威震
書記員: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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