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段海峰,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石市鑫盛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湖濱路778號,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7755626-x。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黃石市鑫盛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該撤訴申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6419元(已減半),由原告王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代雯莉
書記員: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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