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黃石市大冶市所。
被告:湖北鄂州魯某(集團)建筑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鎮(zhèn)路口村李家墩特1號(村委會二樓)。
法定代表人:段傳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時州,鄂州市樊口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黃石揚子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石大道352-87號。
法定代表人:吳德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忍,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國明,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湖北鄂州魯某(集團)建筑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黃石揚子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元11656元,減半收取計5828元,由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學兵 審 判 員 孟柏林 人民陪審員 游 兵
書記員: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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