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為平,公安縣長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松滋市。
被告: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樂鄉(xiāng)大道94號。
代表人:曲華忠,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朱達武、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冉某某的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冉某某的訴訟,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冉某某的訴訟。
審判員 易超美
書記員:夏夢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