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超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麥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向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奇,上海海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超英與被告上海麥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超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超英逾期辦證違約金【計算方式:2015年10月1日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祝路XXX弄XXX號房屋大產證辦出之日止,以合同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94,411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惠南鎮(zhèn)川南奉公路5959弄(現(xiàn)變更為南祝路2999弄)上海五角世貿商城1號3層3196室商鋪(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并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下簡稱《預售合同》),總價暫定194,411元,定于竣工驗收后90日內辦理初始登記,并于被告取得房地產權證(即大產證)后60日內辦理房屋交接,再于6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xù)及申領小產證。原告按約付清了應付的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辦理大產證,并導致原告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應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上海麥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的違約行為到現(xiàn)在超過3年,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已超過訴訟時效。違約金上浮百分之三十沒有依據(jù)。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由原、被告對《預售合同》、購房發(fā)票、本院(2018)滬0115民初6026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進行舉證、質證,并由本院對原、被告的陳述記錄在案,本院對上述證據(jù)及原、被告的陳述分析認證后,認定事實如下:
2006年8月2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預售合同》,約定由乙方向甲方購買系爭房屋,總價暫定為194,411元?!额A售合同》第十條約定:該房屋的交付必須符合下列第三種方案所列條件,即該房屋交付時甲方應取得竣工驗收文件,甲方取得驗收合格證的90天內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xù),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甲方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在甲方辦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xù)、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后60日內,由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規(guī)定的《房屋交接書》,《房屋交接書》作為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必備文件;甲、乙雙方在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日起60天內,由雙方依法向南匯區(qū)(現(xiàn)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價格申報、過戶申請手續(xù)、申領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取得系爭房屋所在樓棟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但被告至今未取得系爭房屋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原告已付房款194,411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預售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合意,應為有效?!额A售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時被告應取得竣工驗收文件,被告取得驗收合格證的90日內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大產證,在取得大產證后60日內簽訂《房屋交接書》,在簽訂《房屋交接書》后60日內協(xié)助原告辦理小產證,但被告至今未取得系爭房屋大產證,顯屬違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且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原告請求從2015年10月1日起算逾期辦證違約金,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原告主張違約金計算至系爭房屋大產證辦出之日止,本院可予準許;故被告提出的關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的請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jù),本院應予支持。關于逾期辦證違約金計算標準,《預售合同》未就逾期辦證違約金作出約定,原告主張以已付全部房款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可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麥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超英逾期辦證違約金(以194,41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的標準,自2015年10月12日起計算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祝路XXX弄XXX號房屋大產證辦出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上海麥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冬紅
書記員:楊麗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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