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清玲
王靈芝(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
丹江口天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楊波(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3日,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清玲,系原告的王某母親,生于1964年9月14日,漢族。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靈芝,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丹江口天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原繅絲廠。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691771065j。
法定代表人:謝愛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波,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王某訴被告丹江口天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345元,減半收取計2173元,經(jīng)本院院長決定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345元,減半收取計2173元,經(jīng)本院院長決定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周智華
審判員:王少波
審判員:江濤
書記員: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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