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漢市江岸區(qū)人,住所地:江岸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從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萬生明,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被告:章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被告:樂東享,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被告:蘭楊清,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漢市。被告:張承祿,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萬生明賠償原告15年護理費288360元,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在288360元中承擔57672元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時不慎受傷致二級殘,雙方間因賠償產生糾紛。原告起訴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對護理費自身承擔40%的責任,被告萬生明承擔60%的責任。被告據(jù)此責任分配比例,僅支付了原告生存期內五年的護理費?,F(xiàn)五年已滿,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該責任分配比例,承擔余下十五年的護理費,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被告萬生明辯稱: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我應該賠,但是金額過高,年限過長。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15年護理費我無力賠償,目前我一年一付都很困難。我身體有病也要吃藥治療,我沒有財產,也沒有穩(wěn)定收入,對于原告的訴求我沒有賠償能力。被告張大燕辯稱:(缺席)。被告樂東享辯稱:(缺席)。被告蘭楊清辯稱:(缺席)。被告張承祿辯稱:(缺席)。以上缺席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狀和證據(jù)。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份,佳禾公司因經營困難,且租賃長江輪船公司的廠房(位于漢通船廠)已到期,其經理張廣金委托被告萬生明對該公司所有的設備及鋼架棚進行拆除,并于2009年9月9日以公司的名義與萬生明簽訂了安全協(xié)議,雙方約定:佳禾公司將一套設備賣給萬生明,由萬生明負責拆卸,一切安全責任由萬生明承擔。因拆除設備人手不足,萬生明就請原告王某某及原告的哥哥王賢華幫工。2009年9月11日上午,王某某、王賢華到車間進行拆除工作,該車間北側搭建了鋼架棚,南側搭有簡易竹架棚,竹架棚上蓋有石棉瓦。當天下午1時左右,原告王某某在拆除車間北側的簡易竹架棚時不慎摔下受傷,遂即被送至醫(yī)院搶救治療,并住院治療30天。2009年10月26日,經湖北新華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為二級傷殘,后期治療費9000元,另二年內1500元/月康復治療,需一人長期護理依賴。另查明:佳禾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股東為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該公司經營期間由被告張廣金負責管理。2010年3月2日,該公司依法登記注銷,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為清算組成員,被告章某某、張承祿自述未對公司進行清算,直接注銷了公司。再查明:此前,原告因受傷的賠償事宜訴至法院,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2010)陂民一初字第3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萬生明對原告受傷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付原告249381元,二、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在萬生明的賠付范圍內承擔20%的連帶責任。宣判后,被告萬生明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武民二終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被告萬生明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該判決書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護理費72000元。2015年5月20日,原告的傷情經武漢平安法醫(yī)鑒定所鑒定:王某某為生存期完全護理依賴。(二〇一七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每年32677元。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萬生明、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芳獨任審判,于2017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千年,被告萬生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在向被告萬生明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傷殘程度為二級,需生存期完全護理依賴,則原告為此產生的護理費,應由被告承擔。原告受傷后五年內的護理費,被告萬生明、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已經依法予以賠付,則五年期滿后,被告應當按照原有的責任比例,繼續(xù)承擔原告生存期內的護理費。關于護理費的計算年限,結合原告的年齡和身體狀況,合理認定為10年,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適用本年度服務行業(yè)在崗的平均工資每年32677元,則護理費的金額依法核定為326770元(32677元×10年)。按照原有的責任比例劃分后,被告萬生明應當賠付原告護理費196062元(326770元×0.6),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在被告萬生明的賠付范圍內承擔20%的連帶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賠付護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原告的護理費金額過高,計算年限過長的答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對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萬生明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6062元;二、上述賠償款項196062元,由被告章某某、樂東享、蘭楊清、張承祿在此范圍內承擔20%的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相關手續(xù)在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辦理。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4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680元,被告萬生明承擔126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芳
書記員:劉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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