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
李學榮(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現(xiàn)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地址三河市燕郊鎮(zhèn)102國道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合,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李學榮,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之間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民初字第350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王某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對自己的訴訟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王某一、二審訴訟中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訴人王某主張舉證責任在作為醫(yī)療機構的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上訴人王某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王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對自己的訴訟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王某一、二審訴訟中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訴人王某主張舉證責任在作為醫(yī)療機構的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上訴人王某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三河市燕郊人民醫(yī)院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王某承擔。
審判長:宋強
審判員:張良健
審判員:李建民
書記員: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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