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華,河北樂禮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東城支公司。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用37324.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孫久軍駕駛尹永新的冀H×××××號汽車,行駛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山莊路時車輛側滑至對向車道,與董福吉駕駛原告的京N×××××號汽車相撞,孫久軍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的京N×××××號汽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東城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故起訴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東城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起訴所列的被告主體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東城支公司名稱錯誤,被告主體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東城支公司的起訴。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407.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仕軍
書記員:左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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