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鐵路局綏芬河火車站客運員,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綏芬河市綏芬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鐵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鳳琴,黑龍江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上訴人王某因與被上訴人朱鐵軍、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8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被上訴人朱鐵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鳳琴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綏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081民初874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內容,依法查清事實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朱鐵軍的訴訟請求。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與張某某并不是合伙關系,上訴人在借據(jù)上簽字只是為證明抵押房屋是證明張某某父親已去世,抵押房產屬實;原審張某某沒有到庭,是否還款,還了多少,上訴人并不知道;2.上訴人朱鐵軍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認為,通過聽取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是否是本案債務人;二、本案是否過訴訟時效。本案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關于上訴人主張其并不是債務人,而是為證明抵押房屋房主已去世而在抵押合同上簽字的上訴請求不成立。從查明的事實看,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處為王某與張某某共同簽字捺印,在抵押合同中,雙方注明是合伙關系,所抵押的房屋產權人為張某某,合同文義所記載的內容明確,因此上訴人主張其是證明人的地位與合同所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的除外?!鄙显V人王某在二審中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朱鐵軍所主張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因此該項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王某主張一審對張某某還款事實沒有查清的主張,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上訴人對此主張負有舉證的義務,不能舉證證明張某某還款的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由其自行負責。
綜上,上訴人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為民 審判員 王 凡 審判員 柳冬梅
法官助理劉洋 書記員韓江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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